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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加海、司艳丽、贾玉慧、邓Dogecoin狗狗币交易平台 - 狗狗币价格行情,实时走势图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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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29日,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案由的编排体系、确定标准、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相关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指导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需要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做好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工作方案,由研究室成立起草小组,负责具体落实。2025年6月,我们在广泛征集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需求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答网问答和入库案例,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和各高院征求意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组织熟悉民事案件案由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研究讨论,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建议。其间,专门委托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家高院同步开展民事案件案由修改调研,充分发挥案件量较大省市的资源优势和调研优势。9月,在江西召开座谈会,听取江西三级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业务骨干的意见。9月下旬,分版块听取15家中基层法院(包含多家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意见建议,最大限度了解一线需求、汇聚集体智慧、解决实践问题。10月,全面梳理全国法院近千条意见建议,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草案)》,并再次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送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级法院意见,凝聚了全国法官的辛勤探索,集中了各方智慧。
一是对照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传统民事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予以体现,增加、修改相关案由52个。当时,考虑到民法典尚未施行,有些涉及新增制度的案件尚未进入法院,轻易增加可能会降低案由设置的科学性,故采取了审慎推进的原则。本次修改再次对民法典1260条规定进行了逐条梳理,结合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增加、修改了部分第三级、第四级案由。比如,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请求参与遗产分配的纠纷,增加了第三级案由“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又如,考虑到近年来我国保理行业发展迅猛,相关民事纠纷激增,增加了第四级案由“有追索权保理纠纷”“无追索权保理纠纷”“多重保理纠纷”。
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如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第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第四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九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514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470个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列举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都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举,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实践中需要确定具体个案案由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4.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的编排设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该编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具体范围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又分别在人格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予以了细化规定,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这些侵害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分别保留在“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第一级案由体系项下,对照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调整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同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民法典等法律已作特殊规定或者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兜底”考虑,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九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十部分。
结合各方意见,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形成三种方案:一是按照案由分类一般规则,将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修改为“物权、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下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案由,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案由置于“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二是将第一级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修改为“知识产权、数据、竞争纠纷”,将数据权属、合同、侵权纠纷案由集中置于该第一级案由项下;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的设置仍采用方案一,与“物权纠纷”并列。三是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该第一级案由项下增加第二级案由“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以上第二级案由项下分别增加权属、合同、侵权相关的第三级案由。
经研究,最终采纳了方案三。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习指出:“谁能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经济发展机遇,谁就把准了时代脉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2022年12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这一纲领性文件明确将数据规定为“新型生产要素”,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四个方面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构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健全包括数据要素在内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党中央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指引和基本遵循。为切实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进一步加强对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第二,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管辖规定》)第1条明确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规定为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针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单独设立第一级案由,有利于集中审理相关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更好发挥司法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网络空间法治治理方面的作用。此外,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性质有待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不宜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与物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等并列。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实践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网络平台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NFT)、网络店铺等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主要有无形财产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类型说、物权说、债权说,其中物权说和债权说为主流观点,但尚无定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接近于物权但与物权有所区别,其本身系一种新型财产权益,有必要根据其技术特征在实践中探索构建专门的保护模式。经研究,《修改决定》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与物权相关案由并列,而是专门增加第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在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目前,新就业形态人员已超过8400万,涉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产生纠纷占比较高的群体主要为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决定》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并在项下集中设置第三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主要考虑:一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目前涉及新就业形态的案件逐年递增,相关纠纷散见于各个案由,以各种不同且不统一案由呈现,不仅影响案件统计,也给当事人立案带来不便。二是立足司法实践需要。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司法保护和相关保障。新就业形态具有特殊性,与传统劳动形态有区别,在调研过程中各地法院也希望进一步明确并集中相关案由,发挥案由对法律适用的指引作用,同时便于梳理总结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基础上有很大的创新,同时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时,对劳动权益保障作出指引参鉴。有学者认为,相关案例揭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属性特征,不仅提供了司法认定思路,还为将来立法提供了参考,并将相关案例确立的法律关系标准阐述为: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存在强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相较于标准劳动关系更弱,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在民事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仅存在弱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不明显,不具有组织从属性。入库案例“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亦明确,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废止了上述规定。结合以上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无论是从平等保护基本理念的角度,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实体法规定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更好发挥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愿望及能力的劳动者的积极作用。故在第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在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等规定,增加了第三级案由“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这里的“扶养”,还包括抚养、赡养情形,指的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帮助等。入库案例“苏某甲诉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经研究,对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可酌情分得遗产的非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情形,增加了相应的案由。
《案由规定》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仅限于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其他第四级案由,实践中存在争议。为便于确定案件专属管辖,建议删除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并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其他第四级案由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经研究,《修改决定》没有采纳该方案。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如将该第三级案由删去,则实践中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只能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会给诉讼和统计都带来不便。第二,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等。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案由的编排需要考量很多因素,为了保持案由体系的协调性,难以保证同一级案由项下的各案由都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则。案件的管辖应当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2025-12-24 1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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