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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ecoin狗狗币交易平台 - 狗狗币价格行情,实时走势图《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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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以盗窃罪为蓝本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套用于商事诈骗犯罪。盗窃罪保护财物的占有状态及使用价值,“转移占有”型行为方式直接体现法益侵害。而商事诈骗犯罪保护财物的交换价值及整体利益,“转移占有”不能直接体现法益侵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需由“非法获利目的”来界定。因此,相关司法解释用“排除意思及归还意思”“利用意思”认定商事诈骗犯罪,值得商榷。就非法获利目的而言,其一,“行使债权”能够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其并非违法阻却事由。其二,“使自己获利”与“使他人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和加减关系。素材同一性中的“素材”需要界分为行为对象与保护法益。其三,“非法获利目的”与间接故意可以并存。基于此,虽然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互斥关系,但诈骗罪与后者可以成立想象竞合。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稳定币克服了以往虚拟货币的不足,但存在涉及洗钱犯罪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则对稳定币洗钱的保护法益存在争议,并缺乏有效的刑法治理机制。在稳定币洗钱犯罪中应该设置三重法益架构,首先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结合数字经济语境来重塑国家安全法益,其次是在稳定币介入后面临更隐蔽风险的上游犯罪法益,最后是数字经济的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包括有序运转的货币流通域以及金融监管机制的可信度与透明度。针对稳定币洗钱犯罪应该展开全流程刑法治理,在放置阶段,改进后的“对敲”模式与混币模式都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而可以实质出罪;在培植阶段,剥离链模式尚未损害实质法益而可以出罪,但跨链模式却实质损害法益而应该入罪;在融合阶段,行为人提供稳定币账户后要结合资金关联性与信任背书来判断是否入罪,而通过锚定机制变现的行为人如果不存在明显异常交易则不宜入罪。
内容提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时常与刑事犯罪相交织,形成所谓的“涉刑合同”。涉刑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应结合刑事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涉刑合同的出罪根据在于:公民通过有效合同对其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处分,系宪法中自我决定权和一般行为自由在私法领域的具体实现,原则上应当受到法秩序的承认与尊重。依此,直接有效的涉刑合同通常不具备出罪功能,因为相关犯罪通常涉及公共法益的保护;而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相对方未行使撤销权或权利人追认后,可通过事后有效的机制阻却犯罪成立。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也揭示了传统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审理方案的局限性,应根据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法特征,探索更加合理的审理程序。
内容提要:刑事特别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重要补充,不仅承载着司法精细化、特定主体权益保障等多元价值,更在适配复杂司法实践需求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特别程序运行状况不佳,呈现出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制度价值难以充分释放的态势。针对现有五类特别程序数量偏少、覆盖面不足,难以适应特定群体和特定罪案办理的现实难题,有必要借助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契机,推动刑事特别程序科学化、系统化和完备化。一方面,调整现行特别程序体例结构以回应刑事司法治理需求,包括重塑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增设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和涉案财物处置刑事诉讼程序等。另一方面,以权利保障为核心导向,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及强制医疗程序,细化规则设计、补齐程序短板、强化权利救济,推动各项特别程序与刑事诉讼整体制度协调统一,助力实现《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目标。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关联案件的程序配置,体现着诉讼结构的系统性与司法运行的理性化追求。就并案、分案与另案处理三者关系而言,并案体现集中审理取向,分案体现程序分流与质效调适,另案处理则是在存在客观程序障碍时对分案的特殊适用,其正确适用关乎事实认定准确性、资源配置合理性、裁判统一性与程序正当性。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未做规定,相关规则散见于司法解释与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度碎片化与适用条件不统一易引发程序割裂、裁量失范与权利弱化风险。完善案件并分处理制度,应反思传统同一案件认定规则,以诉讼法上的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为基准,结合实体法因素作双重考量,以“一案一处”为基本原则、权利保障为刚性底线、办案质效为弹性约束,细化未成年人共犯、部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部分被追诉人在逃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优化审判中心下的职能衔接与并分裁量,并严格约束前案裁判的后案预决效力,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体系化吸纳并案、分案与另案处理规则提供可行方案。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法》的实施和纪检监察实践已经充分表明,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选择了一条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另行设立一套法律体系以规制监察程序的道路。此次《监察法》修改新设的禁闭措施制度也是探索完善监察法律程序的一种新尝试。禁闭措施原先被适用在军队和警察等特定组织的内部管理之中,对被禁闭者同时提出人身自由限制和思想精神反思的要求。之所以探索在监察领域引入禁闭制度,主要还是基于强化纪检监察队伍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彰显自我监督意志等考虑。修改后的《监察法》所设立的监察禁闭措施与之前其他领域的禁闭措施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在被禁闭者权利保障的位阶和内容、禁闭措施实施后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被禁闭后,如果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被禁闭的期限要折抵刑期,这一点完全不同于军事法、警察法领域的禁闭规定。在未来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条文本身的理解,完善禁闭程序及其配套方案的设计,从而助力新《监察法》的有效实施。
内容提要:确立“遵守法定程序”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在《监察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地位,以之为导向,建构以均衡授权与控权为价值基础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是《监察法》首次修正的首要重点。刑事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基本功能定位,其建构规则与原理具有普适性,根据权力属性适度调整配置强制措施机制系统的一般原则,具有正当性。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属性,决定着监察强制措施中“权力—权利”交互模式的特殊性,监察强制措施的体系化及其优化发展,应当观照理论基础的时代性与发展性需要,将根据监察法基本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与价值均衡原则生成的理论,作为判断强制措施功能定位正当性的根据与基础。监察强制措施的优化发展,有必要继续丰富与强化留置措施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机制。
内容提要:“不良影响”条款系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制度化确认,在社会秩序理论视阈下,其反映的是自生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与互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良影响”条款裁判标准不清、功能泛化的问题日益突出,其根源并非外部规则介入本身,而在于未能以恰当方式完成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补充,并在适用过程偏离了公序良俗本质。基于此,应明确“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边界,将公序良俗中体现社会伦理与秩序维系的价值取向,与公共利益所承载的政策性、干预性目标相区分,并在平衡公序良俗与商业表达自由的基础上,确立以“是否突破社会共识”为核心的审查取向。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重构与审查标准的细化,实现《商标法》公共政策功能与私权保护目标的制度协调。
内容提要: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建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原则封存、例外查询”的制度框架,旨在限制违法信息的外部获取行为进而保障个人权利,但其适用面临原则虚置与例外泛化的风险,亟需教义学阐释与体系调适。依据该制度“封查双轨”的运行逻辑,其内部运行须明确封存的限制访问与消极保存的含义,在效力发展上可根据行为性质、再犯风险与公共利益设定差异化封存期限及消除条件,并完善职权启动、期限起算与告知等程序保障;其外部运行须限缩解释“有关国家机关”与“办案需要”,将查询主体限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查询事由须符合关联性与必要性要求,并将“国家规定”严格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外,还应通过体系解释实现该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等制度的协调,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内容提要:婚姻关系的非常态期间包括分产分居、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离婚冷静期及离婚诉讼期间。该期间内,夫妻双方亲密关系基本瓦解,身份财产关系亦应发生变动。非常态期间内一方所得财产,应扩张解释为个人财产。夫妻债务认定有必要区别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采内外分离原则,其中的“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外部关系上按普通标准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内部关系上家事代理权应限缩至紧急举债权的特殊情形,并赋予非举债方追偿权。法定之债中,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财产关系中,夫妻相互继承权应通过目的性限缩予以排除。婚内侵权行为一律依法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不应继续基于婚姻关系作特殊考量。
2026-01-26 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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